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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专柜销售假货超市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文体用品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重庆市一超市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租金,却没想到因此“摊上事儿”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这家超市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

重庆市一超市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租金,却没想到因此“摊上事儿”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这家超市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011年1月,被告某超市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某超市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该超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某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该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而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提供税票,其所有销售行为与超市无关。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行为发生在被告某超市所设的经营场所内,虽然超市将该柜台租赁给他人,但从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何某在经营范围、纠纷处理、责任承担等多方面都要符合被告的规定和要求,说明其经营行为受被告管理。尽管该超市审查了何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对承租人是否取得商标权的必要审查义务,且何某在被告某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系一种外部行为,而超市与何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系二者的内部行为。故被告某超市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重庆市一超市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租金,却没想到因此“摊上事儿”了。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判决这家超市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2011年1月,被告某超市与案外人何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约定该租赁柜台用于销售文体用品,何某保证取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相应合法使用授权,被告某超市对相关证明文件有备案、监督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文体用品专柜购买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该超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某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该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而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所购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的,租赁后,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提供税票,其所有销售行为与超市无关。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文章来源:《文体用品与科技》 网址: http://www.wtypykjzz.cn/qikandaodu/2021/0728/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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