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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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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股权关系 ??■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京蓝
??(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股权关系
??■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京蓝沐禾是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见本公告“第七节/(一)借款及担保情况”。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融资的背景
??2019年6月26日,京蓝沐禾(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京蓝沐禾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了人民币1亿元。公司及京蓝沐禾分别为此笔融资提供担保,签署相关合同如下:
??1、2019年8月8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担保金额在人民币1.1亿元的最高余额内。
??2、2019年10月29日,京蓝沐禾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京蓝沐禾位于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的蒙(2019)翁牛特旗不动产权第0007437号,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在人民币47,673,111元的最高余额内。
??上述融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19-022)
??(二)本次融资签署合同情况
??鉴于上述融资已到期,京蓝沐禾办理了续贷。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13日,京蓝沐禾与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0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京蓝沐禾(以下简称“乙方”)、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公司、京蓝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自然人(以下合称“丁方”)共同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2019年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甲方与丁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担保合同合称“原担保合同”),为乙方在甲方处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由于丙方是甲方在呼和浩特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且已经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可以正常经营银行业务,为了便于各方更为便捷开展业务合作,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条款:
??(1)在原担保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期限内,甲方除直接向乙方提供融资外,也可以指定丙方作为业务经办行向乙方发放融资并签署相应的融资合同,丙方作为出账机构发放的融资同样属于原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上述放款操作不影响甲方作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同时,甲方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丙方履行融资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业务的后续管理职责,或将主债权划归丙方承接管理,乙方及丁方对此操作无异议。
??(2)乙方和丁方同意并知悉,本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作为债权人(含经办行丙方)所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也不影响原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方式及担保效力,乙方和丁方同意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在甲方(含经办行丙方)处的融资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手续无需变更登记。
??本次融资为续贷业务,上述各方以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担保进行了约定,因此各方未重新签署保证合同。
??2、2020年9月3日,京蓝沐禾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合同》,京蓝沐禾作为反担保人以其自有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公司代京蓝沐禾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日起两年。
??上述担保及反担保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构成对外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文章来源:《文体用品与科技》 网址: http://www.wtypykjzz.cn/zonghexinwen/2020/0904/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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