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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体到文体破体论源流史述(3)

来源:文体用品与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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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次,元代文学破体论的不绝如缕。 在宋元时期,唯有方回提出了“出格破体”之论,可谓在“文体”领域的接续一脉。 尽管“文体学”上的“破体”在

再次,元代文学破体论的不绝如缕。 在宋元时期,唯有方回提出了“出格破体”之论,可谓在“文体”领域的接续一脉。 尽管“文体学”上的“破体”在晚唐已经出现,但是学术史上纯粹文体批评的“破体”之论只有元代方回提及一次,这堪称古代文体论上的奇观。 方回评陈师道《雪后》一诗称“此诗第一句至第六句皆出格破体,不拘常程,于虚字上极力安排。 ”[26]这里的破体显然是指以“虚字”“助词”为诗,也就是“以文为诗”,这是以苏黄江西诗派为代表的宋诗破体的主要特征,且与“辨体”对举,因为“常程”也即文体规范,是属于“体制为先”的辨体论,同时所谓“不拘常程”则看出方回对宋诗“以文为诗”之“破体”的认可。 再如元《书法三昧》载:“大率破体悉从篆隶而出,学者须自详考其法,果合于篆隶者取之,出乎俗笔者去之,岂可不知辨哉! ”[3]140指出了篆隶是破体的来源及“辨体”与“破体”的先后关系。

总而言之,就宋元书体论和文体论的文献言论和理论成就来看,一方面,文体论中的“破体”论资料稀少,虽仅方回载录论及,却反而具有了独树一帜的里程碑意义, 其于破体范畴史上的成就地位不可谓不卓著,如上文所述,这与当时文体学上的辨体破体理论批评背景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书道“破体”在宋代的衍生和延展极为突出,这一包蕴打破和革新质素的文艺范畴, 当与“新宋学”所包蕴新变集成的宋型文化品格不无关系, 体现了“破体”范畴所具有的强大繁衍力和再生性。

三、明清的“繁荣与断绝”

明清时期的书学破体论较唐、宋、元更为繁荣,如明胡居仁、焦竑、赵琦美、杨慎、赵宧光、汪砢玉、王世贞、茅坤,清陈启源、秦蕙田、李光地、郑方坤及《御定佩文斋书画谱》《御定佩文斋咏物诗选》《六艺之一录》《御定全唐诗》 等都有提及,虽然在书体理论上有所丰富和拓展,但是关于文体学上的破体批评则呈现出一个断绝状态。

其一,明代书学破体论。 明杨慎、王世贞、赵宧光、汪砢玉等对书体破体论有进一步申述。 杨慎通过引述李颀、 徐浩和张怀瓘关于破体之论,表达了他尊崇钟繇、王羲之真行正体,却对王献之等行草“破体”现象带有鄙夷和否定的价值倾向,所谓“破体谓行书小纵绳墨,破右军之体也。夫以小王去右军不大相远,已号破体......称之字学, 至此扫地矣”[27]、“书断云: 王献之变右军行书,号曰破体......又称二王,不知献之书法,已非右军矣”[28]云云,进而从学书学字的角度主张“辨体”,即“辨此书字,始有进耳”,这是说要想学书法,必须懂得辨析这种愈“变”愈下的“破体”。 这与其所谓“六经各有体”这一宋代以来常见的“文章各有体”辨体论不无关系。 如《升庵诗话》云:“夫六经各有体......若诗者,其体其旨,与《易》《书》《春秋》判然矣。 ”[29]1042

王世贞则较为辩证通达,对王羲之的“正体”和王献之的“破体”都秉持肯定赞赏的态度,所谓“右军正行妙入神,大令破体皆天真”[30]1279-264、“谓伯高仅有章法而无变法, 子敬仅有破体而无狂草, 则不敢信也”[30]1281-469云云。 这与其文体学上“以古入律”的破体观有相通之处。 如王世贞《艺苑卮言》云:“古乐府、《选》体、歌行,有可入律者,有不可入律者......惟近体必不可入古耳。”[29]1888其胞弟王世懋也有相似的破体理论,如《艺圃撷余》云:“律诗句有必不可入古者,古诗字有必不可为律者。”[29]2153吴承学对此云:“古诗品位高,故提高律诗的格调;律诗品位低于古诗,故降低了古诗的格调。 ”[31]此外,王世贞在论李杜“变体”及其“奇正阖辟” 的正变关系时也都体现了辩证通达的“破体”观念[29]1920。

晚明赵宧光《寒山帚谈》中的“破体”论最为丰富和系统,理论色彩更加浓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正体和变体或者说辨体与破体之间,主张以“正体”“楷法”为先,在此基础上,其后可以“作变字”,进行适当变体,所谓“作字先后笔余,有楷法贯珠,偶见唐宋诸帖中作变字,因更及之”,这与文体上关于“体制为先”的辨体论有相通之处。 二是“变字”是不同字体之间的“合体”,就像文体上诗文之间的“以文为诗”或“以诗为文”之间的融合,书体之间若没有相似性,强为合体,那就是“破体”,所谓“凡名家书分体合体,各自成形,是以善书者十九可离可合,其不可合者,乃破体格也”。 三是从“变”字形体来说明“正法”“殿正”“正体”为先与“变字”“变体”“破体”为后的先后关系,所谓“变字从言从丝,正法也,上画覆丝,则破体也,正法中起,言完而及丝,无论矣,破体亦言完及丝,人不知也”、“正破虽殊,先后不异”、“否则不特不知变字先后之叙”云云,在文体上正与黄庭坚所谓 “尝先体制而后文之工拙”相通。 四是提出“其法不定,不定为法”的“破体二法”,所谓“破体有篆破真不破,有真破篆不破,有篆真俱破,有可破不可破,有有义之破,有无义之破,不必破者勿论可也”,以及“作破体时,全以诸体会成一局,方可下笔,若随意绷补,却不是书正体法,略不相涉破体,则相为依倚,若似破不破,又非正体”等[32],在围绕“破体”而处理正体和破体之间的关系时可谓辩证通达,这也与文体学上“定法与不定法”及“定体与不定体”的文体通变观不无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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